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 2023-12-22 02:35:15  来源 :   浏览 : 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净环保”)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龙净实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龙净实业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并赞同公司与龙净实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龙净实业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因此龙净实业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吴洁女士直接持有阳光集团43.74%的股权,通过其100%持有的福州融星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光集团1.71%的股权。根据吴洁女士与其家族成员林腾蛟先生于2015年4月1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林腾蛟先生在处理有关阳光集团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相关《公司章程》需要由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提名等事项时与吴洁女士保持一致行动。林腾蛟先生和吴洁女士通过阳光城控股控制阳光集团43.88%的表决权,因此,吴洁女士合计享有阳光集团89.33%的表决权,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吴洁女士。

  阳光集团持有新阳光实业51.00%股权,吴洁女士与林腾蛟先生间接持股100%的阳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新阳光实业49.00%股权,根据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安排,吴洁女士实际享有新阳光实业100.00%的表决权。因此,吴洁女士通过阳光集团和新阳光实业实际享有龙净实业94.69%的表决权,系龙净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龙净实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龙净实业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别的企业不会因本次交易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龙净实业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因此这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本公告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公告披露前24个月内,龙净实业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除已披露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外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龙净环保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龙净实业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50,0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一起进行则P1=(P0-D)/(1+N)。

  龙净实业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龙净实业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

  2021年1月18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与龙净实业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乙方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乙方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

  最终发行价格由甲方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一起进行则P1=(P0-D)/(1+N)。

  乙方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乙方本次认购股份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份数不足1股的部分作舍去处理;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发行价格按协议规定做调整的,认购数量亦按照协议规定相应予以调整。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甲方委托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认股缴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认股缴款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股缴款通知的要求将约定的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汇入甲方委托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指定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股份认购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结算公司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之甲方股票通过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登记至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甲方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有关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有关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权利主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从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并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批准/豁免,均不构成甲方或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行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及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

  本协议生效后,因市场原因、法律和法规政策变化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各方互不承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大气除尘设施研发制造企业之一,凭借深厚的科学技术研发实力和卓越的工业制造能力稳居大气治理行业前列。2018年以来,公司制定了以大气业务为基础,积极拓展固废治理、水污染治理和土壤及生态修复业务的发展的策略,致力于成为全方位和全产业的生态环保服务提供商。积极布局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及危险废弃物处置业务是龙净环保向生态环保重点领域进军的重要战略举措。

  公司成立了独立的能源子公司来统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处置业务,并组建独立建制的危废事业部专业开展工业危废处置的业务。随着大气、固危废、水务等环保领域的优质运营资产的业务开拓和投资布局,公司将形成以大气治理业务为龙头,固废(含工业危废)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业务为重要增长极,涵盖VOCs治理、工业废水净化处理、土壤生态修复等重点业务的生态环保格局。同时,公司在经营模式上也将逐步形成“高端装备制造+EPC工程服务+公用设施运营”三驾马车驱动的新模式,在保持公司整体营收和利润增长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良好的企业经营现金流。

  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行业毛利率较高,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但单体项目投资额通常较大,对公司自身现金流周转要求比较高。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得到提升和加强,公司业务结构得到优化,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准也将得到一定效果提升,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虽然这次发行在短期内可能会对公司的即期回报造成一定摊薄,但随着项目效益的逐步释放,将在中长期增厚公司收益,提升全体股东回报。

  公司在未来将加大环保运营性资产的投入,并紧抓循环经济板块的布局,均需要大量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同时公司大气、水环境综合治理、土壤及生态修复等生态业务项目投资金额也较大,仅靠公司自身利润留存很难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对公司资金形成较大压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有效缓解现金流紧缺的情况,并且通过利用此次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新增流动资金需求,缓解公司金钱上的压力。同时,公司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将会得到较大规模提升,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逐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这次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及既定战略进行,有利于完善公司在危废治理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纯收入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这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现在存在主营业务及资产不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公司无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的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陈庄工业园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山东中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龙净智慧环保产品生产项目一期工程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公司在固危废领域的发展布局,提升公司的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使公司在环保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一方面,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都将增加,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自有资金实力明显提升;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均得到有效增强,为公司后续主营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良好,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随着项目建成达产,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将有大幅度增加;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也将大幅增加;在募投项目完工并进入收益期后,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入会逐年提高,公司营运资金将不断增加。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其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将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320,718,042股(不超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8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上述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仅为假设,最终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假设本次发行于2021年6月底实施完毕(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277.96万元和50,412.24万元,在不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亦不考虑季节性变动的因素,按照2020年1-9月已实现净利润情况,假设2020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7,277.96/3*4=76,370.62万元和50,412.24/3*4= 67,216.32万元。假设公司2021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与2020年度持平;②较2020年度增长10%;③较2020年度减少1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作为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影响的假设,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并投入募投项目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本测算未考虑预案公告日至2021年末可能分红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7、本测算假设不考虑2020年12月31号之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8、在测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股份变动事宜;

  9、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上述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对2020、2021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0、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何时取得核准及发行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具体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大气除尘设备研发制造企业之一,凭借深厚的科技研发实力和卓越的工业制造能力稳居大气治理行业前列。2018年以来,公司制定了以大气业务为基础,积极拓展固废治理、水污染治理和土壤及生态修复业务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成为全方位和全产业的生态环保服务提供商。积极布局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及危废处置业务是龙净环保向生态环保重点领域进军的重要战略举措。

  公司成立了独立的能源子公司来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处置业务,并组建独立建制的危废事业部专业开展工业危废处置的业务。随着大气、固危废、水务等环保领域的优质运营资产的业务开拓和投资布局,公司将形成以大气治理业务为龙头,固废(含工业危废)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业务为重要增长极,涵盖VOCs治理、工业废水处理、土壤生态修复等重点业务的生态环保格局。同时,公司在经营模式上也将逐步形成“高端装备制造+EPC工程服务+公用设施运营”三驾马车驱动的新模式。

  公司整合全球环保技术与人才资料,已形成以业内顶级专家和海归博士为领军、年轻英才为中坚的科研技术团队。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深耕环保领域多年,对行业及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市场需求的变化有着前瞻性的把握能力。在危废处理领域,公司不仅引入了东江环保、光大国际、高能环境等业内知名企业的资深人才,还通过收购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获得了优质的危废处理业务运营团队与运营经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优秀的研发人才为项目的稳定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公司通过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方式深度绑定优秀人才,并不断地引进培养优秀人才使公司的核心业务团队更壮大更完善。通过不断的努力,公司已经在环保领域积聚了众多的优秀人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公司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具有强大的科研创新能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龙净环保拥有的授权专利已超过1,000项。通过长期的积累,公司在大气污染物控制、锅炉燃烧控制、电源控制、其他污染物处理等多个方面具备了业内领先的技术实力,本次固危废处置项目将在焚烧的尾气治理、污水处理、VOCs处理等多个方面引入了龙净环保的先进技术,并为项目运营保驾护航。公司多年的技术沉淀以及固危废领域的积极布局,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储备。

  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2,518.4亿元,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市场空间广阔。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仅全国200个大、中城市2018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到4,643万吨,我国的危废处置尚存在一定需求缺口。龙净环保作为世界500强集团旗下的重要上市公司,依托于强大的股东背景、广阔的客户资源、良好的政府关系,在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中能够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公司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较为充分的市场储备。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提升公司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80,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陈庄工业园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山东中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龙净智慧环保产品生产项目(一期A地块)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进程,积极推进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作用,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把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此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龙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资金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长期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做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管一部”)于2019年8月20日下发了《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070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9年3月8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或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廖剑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146,200股公司股票。2019年4月4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廖剑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违规买入的股票数量较大。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7条、第3.2.2条等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廖剑锋公开承诺,对于本次买入的146,200股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11日起锁定12个月,并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廖剑锋先生的说明,因其本人工作繁忙,证券账户由其他人员代为管理,其他人员在廖剑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买入公司股票146,200股。上述违规买入股票事实发生后,廖剑锋先生于当日将上述情况上报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作出了如下整改措施:

  1、公司董事会就廖剑锋先生证券账户违规买入股票行为向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冀ICP备202101476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