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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达标 退费有了新标准!

发表时间 : 2024-01-03 10:38:03  来源 :   浏览 : 1

  近日,有很多家住骊郡华府小区的业主反应,由于该小区没能并入抚宁集中供热网,为小区自供,但热度一直不达标,最低室内温度为10度左右,业主们也多次找到地产方仍无果。

  特别是近日寒潮来袭,室内温度更低,而地产方的供暖也同样处亏损状态,根据近日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和计算方式。

  尽管如此,既然交了取暖费,业主们的心愿仍是能够温暖过冬,满足供热需求,供热是关系百姓生活的民生问题,希望该小区多年的供热问题能获得彻底根治。

  家中暖气不达标,该如何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是什么?根据《民法典》《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供热文本》)。该《供热文本》对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明确了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计算方式等,进一步规范了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热文本》提出了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热方原因外,供热方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用热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别的部位应当契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热文本》约定了供热方、用热方的违约责任,对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和计算方式也进行了明确。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热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之后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未供热天数: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供热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认定,用热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之后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方应当退还用热方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日热费单价=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计费面积);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供热方退还用热方的热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截止时间后的2个月内退还。逾期未退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退费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用热方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诸如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改动热力管网、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在热力管网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更改房子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等,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供热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用热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热费,经供热方催缴,用热方自合同约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缴热费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据悉,按照《供热文本》规定,供热方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另外的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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